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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

发布时间:2022-02-17 10:54    作者:施工资讯网    阅读次数: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

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为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主要有四种情况: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负责设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以钥匙交货方式将完工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契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险。

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进行施工,不承担工程的风险责任。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时不只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但慨括起来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为了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建筑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物质损失、特种风险赔偿、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

(一)物质损失

建筑工程险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以下七项:

1.建筑工程。它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该项目是建筑工程险的主要保险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内规定建筑的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供暖取暖设施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设备。临时的建筑工程等。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运杂费、施工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指未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如办公大楼内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这些设备安装工程已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内,则无需另行投保,但应在保单中说明。该项目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20%;若超过20%,则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的,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保险。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指施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如起重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钻机、供电供水设备、水泥搅拌机、脚手架、传动装置、临时铁路等机器设备。该类财产一般为承包人所有,不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价格之内,因而应作为专项承保。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即重置同原来相同或相近的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保险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指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的,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

6.场地清理费。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一般不包括在建筑合同价格内,需单独投保。对大工程的该项保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对小工程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本项费用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承保,即发生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数额赔付。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不能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如需投保,应列明名称或附清单于保单上。其保险金额可参照以上六项的标准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七项之和,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

(二)特种风险赔偿

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特种风险赔偿则是对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为控制巨灾损失,保险人对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必须规定赔偿限额。凡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其具体限额主要根据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该类损失记录、工程期限的长短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来定。

(三)第三者责任

建筑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采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责任风险的大小商定,并在保险单内列明。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相当广泛,概括起来分为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对物质部分还可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附加特别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它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附加特别保险责任,其基本保险责任承保造成物质损失的风险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灾害三大类。

(1)列明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有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陷、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如泥石流、龙卷风、台风等)。

(2)列明的意外事故。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意外事故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和突然的事故以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在保险金额内,保险人可予赔偿。原材料缺陷是指所用的建筑材料未达到既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制造商或供货商的责任。其中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是指由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原材料本身损失不予赔偿。

(3)人为风险。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人为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纵容或默许的,否则,便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予赔偿。

除建筑工程保险有关物质部分的基本保险责任外,有时因投保人的某种特别要求或因工程有其特殊性质需要还可增加额外的风险保障,如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条款等。

2.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罚款。其中,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除所有被保险人及其与工程有关的雇员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保单有效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若一项工程中有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为避免被保险人之间相互追究第三者责任,则由被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可加保交叉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除所有被保险人的雇员及可在工程保险单中承保的物质标的外,保险人对保险单所载每一个被保险人均视为单独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他们的相互责任而引起的索赔,保险人均视为第三者责任赔偿,不得向负有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追偿。

(二)责任免除

1.物质损失部分的一般责任免除。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火灾保险共有的责任免除;一类是建筑工程险特有的责任免除。前者可见本书第四章;后者则包括下列七项:

①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建筑工程的设计通常是由被保险人自己或其委托的设计师进行的,因此,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费用等被视为被保险人的责任,故保险人不予负责,同时设计师的责任可通过相应的职业责任险提供保障。

②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③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④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⑤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⑥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

⑦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由于保险标的不同,其遭受的风险各异,因而对一些特殊的保险标的除上述责任免除外,保险人还有必要规定特别责任免除,以限制其责任。常用的物质部分特别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有隧道工程特别责任免除条款和大坝水库工程特别责任免除条款。

2.第三者责任吟的责任免除。它包括:

①明细表中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第三者物质损失的免赔额,但对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规定免赔额。

②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③被保险人或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因为这些人均不属于建筑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范围。

④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若被保险人对该类责任有特别要求,则可作为特约责任加保。

⑤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四、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

1.厘定建筑工程险费率的依据。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等条件;保险人本身以往承保同类工程的损失记录;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2.建筑工程险费率的组成。建筑工程险的费率一般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①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②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③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④各种附加保险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⑤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对于一般性的工程项目,为方便起见,在费率构成考虑了以上因素的情况下,可以只规定整个工期的平均一次性费率。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用施工机器装置及设备必须单独以年费率为基础开价承保,不得与总的平均一次性费率混在一起。

五、建工险的保险期间与保证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工程破土动工之日或自被保险项目原材料等卸至工地时起,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动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若经被保险人要求也可从打完地基开始,但应在保单中注明。

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保险责任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作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若部分使用,则该部分责任终止。

3.保证期。工程完毕后,一般还有一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现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承包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加保与否,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

4.保险期限的扩展时间。在保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若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则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并加交规定保费后,保险人可签发批单,以延长保险期限。其保费按原费率以日计收,也可根据当地情况或风险大小增收适当的百分比。

六、建筑工程保险承保与理赔

1.建筑工程保险承保。对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关键是要进行承保前的风险调查、现场查勘、划分危险单位、确定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2.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基本程序包括:出险通知、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核定损失、损余处理、计算赔款、赔付结案。即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予以查勘定损,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来审核是否属于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如果属于保险事故的损失,则应按保险单赔付。

对各承保项目的损失,按发生损失的账面金额或实际损失赔付;对于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别按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施救、保护、清理费用,应与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分别计算,且以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当天的账面金额为限,同时,保险人支付赔款时要扣除有关财产物质的残值。

在理赔时控制风险的方法主要有:

①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除提供事故报告外,还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账册等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并严格审核各种单证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②在现场查勘定损时,要查勘出险的原因和经过、组织旋救和整理工作、提取有关单证并拍摄受损现场照片,要对照保单核实有关情况尤其要分析风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从而确定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③在定损时,要准确估算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施救整理费用、第三者赔偿金额、现场必要的清除费用。

④在计算赔款时,若为不足额保险,则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若为足额或超额保险,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若为重复保险,则采用分摊方式。

同时,扣除残值和免赔额,即得赔偿金额。

⑤在理赔时应当扣除相应的免赔额。

按照保险项目的种类,建工险的免赔额分为三类:

①物质损失免赔额。建筑工程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对自然灾害的免赔额大一些,对其他灾害的免赔额则小一些;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或者刚十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其余保险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而对场地清理费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

②特种风险的免赔额,应视风险大小而定。

③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仅对财产损失部分有免赔额规定,可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计算,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除非另有规定,人身伤亡部分一般不规定免赔额。以上每项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损失赔付后,保额应相应减少,要出立批单说明保险财产哪一项从何时起减少多少保额,要与明细表中的保险财产项目取得一致。对减少部分的保额不退回保费,若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额,则应出具批单说明,并对恢复部分按日比例增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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