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日报讯 (记者 李严) 日前,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对建设工程安装防雷装置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新(改、扩)建项目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此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草案明确,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应执行“三同时”制度,即防雷装置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得开工建设。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涉及防雷资质违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违法,防雷装置安装、使用中违法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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