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单位 城市建设处 二、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 [2009]157号)、《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三、审批条件 达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标准与条件。 四、报送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扫描件或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程序 1、资料审查。具体承办同志组织专家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处务会讨论。具体承办同志对审查情况进行说明,处务会讨论提出意见; 3、审批。按照处务会意见报分管厅长同意后,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七、审批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另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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