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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22-02-17 09:57    作者:施工资讯网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涵盖中类行业有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涵盖中类行业有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等。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组成及行业管理属于该范畴。

第二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钢材的产量、品种、质量迅速提高,钢结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用量越来越多。钢结构制造企业无论是数量和规模均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中、小型各类钢结构制造企业有数千家之多,承担着上千万吨钢结构和钢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务。这些企业分布在建设、铁道、交通、通讯、石化、冶金、能源、机械、船舶等行业。已经形成新兴制造业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中国钢结构协会是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协会遵循国家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精神和国际惯例,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规范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征求专家、企业的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对中国境内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评定。

第四条本规定目的是正确引导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同行业企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使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及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均有可以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可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择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依据。

通过资质等级的评定,从总体上提高钢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建委及有关工业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可推荐钢结构制造企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设总承包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

第六条钢结构制造企业等级分为钢结构制造特级、钢结构制造一级、钢结构制造二级、钢结构制造三级,相应级别的钢结构制造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钢结构加工制造任务。

钢结构制造特级企业:可承揽相应行业所有钢结构的制造任务,生产规模达到5万吨/年以上。业务范围包括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重型机械设备及成套装备等。

钢结构制造一级企业:可承揽相应行业重点钢结构的制造任务,生产规模达到1.2万吨/年以上。业务范围包括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等构筑物。

钢结构制造二级企业:可承揽一般钢结构制造任务,生产规模达到0.6万吨/年以上。业务范围包括高度100m以下,跨度36m以下,总重量1200吨以下的桁架结构和边长80m以下,总重量350吨以下的网架结构,中跨(20m以下)桥梁钢结构和一般塔桅钢结构(100m以下)等。

钢结构制造三级企业:可承揽一般轻型钢结构的加工制作任务,生产规模达到0.3万吨/年以上。业务范围包括50m以下,跨度24m以下,总重量600吨以下桁架结构,边长40m以下,总重量120吨以下网架钢结构、压型金属板及其它轻型钢结构加工制作任务。

(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输电铁塔、电梯、吊车等应同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证书等。)

第七条获得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的企业可承接有关钢结构的制造、来料加工和定型生产标准化产品。

第八条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行业中的企业及有关专家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将逐步修订完善。

第三章评定办法及颁发资质证书

第九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评定委员会组成

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成立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任主任委员,成员涵盖建筑、桥梁、塔桅、锅炉刚架、管道、容器、造船、海洋建筑、装备等钢结构制造行业的专家。其任务是接受、审核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的资质等级,向协会提交各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等级的审核报告。经协会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在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协会专家委员及企业推荐专家共同组成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专家组。设立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组具体负责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修改和评审现场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钢结构制造企业提出评定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初步审查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成员赴申请企业实地考察,按照“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评审现场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定。考评结束后写出考评报告,送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企业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合格、经批准后由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发现严重违规、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经评定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资质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钢结构制造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根据标准规定向协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新成立的企业亦可根据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合格、批准后分别颁发正式资质证书(五年期)、临时资质等级证(三年期)。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企业,须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企业印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证明(复印件);

(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占地面积、生产厂房面积资料(复印件);

(七)企业近三年钢结构产量统计报表。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上一页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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