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行将实行的辽西北供水工程,设计采取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管道口径大(最大3.8米)、工作压力高(最大1.6MPa)、距离长(900千米),总投资近300亿元,工程体量巨大。 据了解,该工程面向PCCP管道制造企业的第1、第2次招标均未成功,第3次招标业主单位只邀从未制造过PCCP管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中标,对此,业内专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建议,国家主管部门本着对重大项目负责任的态度,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了要求业主撤销第3次招标结果并重新招标的决定。 目前,业主单位又在进行该工程的第4次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显示业主再次下降资历条件门坎。 例如,第1次、第2次招标中,业主的招标文件对事迹要求较高,规定投标者近6年生产的PCCP管内径要在2米及以上,工程利用PCCP管材长度超过20千米,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具有5年以上混凝土管道生产经验,并最少在两个PCCP管材采购项目中担负过项目经理,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混凝土管材生产经验,并最少具有5年PCCP管材生产经验;第3次招标时,业主为让不具有PCCP管生产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符合条件,将资历要求变更和下降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1级及以上资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混凝土输水管或水工金属结构)”,事迹要求改成“近6年具有钢管制造或安装5000吨及以上,或混凝土输水管制造或安装10千米及以上的事迹”,将不相干的钢管生产和安装企业包括在内。 第4次招标的文件表明,业主单位为了让某些施工企业参与PCCP的生产制造,业主允许施工企业与PCCP管生产企业捆绑“联合投标”,将事迹要求从第1次招标的“具有6年生产的内径2米及以上PCCP管材长度超过20千米”的条件下降至“具有内径1.4米及以上PCCP管材生产及长度超过10千米的供应事迹”,而且项目经理资历由“具有5年以上混凝土管道生产经验,并最少在两个PCCP管材采购项目中担负项目经理”下降为“具有3年及以上混凝土管道生产经验,或具有3 年及以上混凝土预制构件制造安装经验,或具有3年及以上压力钢管制造安装经验,并最少担负过1个相干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们不由要问,如此重大的工程,业主单位1再下降招标条件究竟是为何?这样疏忽国家重点工程安全,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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