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讯网
更具工程影响力网站
欢迎投稿本网站
施工资讯网 施工资讯网
施工资讯网首页 > 施工人员 > 管理人员 > 建程网:注册造价师工程管理总汇

建程网:注册造价师工程管理总汇

发布时间:2022-02-17 10:17    作者:施工资讯网    阅读次数: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2○○6年102月2105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历统1考试或资历认定、资历互认,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历(以下简称执业资历),并依照本办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4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统1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5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2章注册

第6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获得执业资历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7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1)获得执业资历;

(2)受聘于1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本办法第102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8条获得执业资历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请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终了,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终了,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渐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9条获得资历证书的人员,可自资历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历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获得资历证书的人员,自资历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请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10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依照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1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事迹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101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请单位消除劳动合同,并依照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请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请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102条有以下情形之1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到达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1个注册期内工作事迹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还没有履行终了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履行终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之外缘由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撤消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103条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者,在具有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依照本办法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04条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1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依照本办法第8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3章执业

第105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剂、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进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对;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106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履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构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第107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实行以下义务:

(1)遵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履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益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躲避;

(6)守旧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108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当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109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份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10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以下行动:

(1)不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进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进程中实行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行动。

第2101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缘由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2102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注册期内应当到达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到达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4章监督管理

第210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行监督检查。

第2104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210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请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干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动。

第2106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背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背法行动产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背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消注册的,应当将背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2107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以下情形之1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1)已与聘请单位消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请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的;

(4)其他致使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2108条有以下情形之1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可以撤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具有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

第2109条有以下情形之1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本办法第2107条所列情形产生的;

(2)依法被撤消注册的;

(3)依法被撤消注册证书的;

(4)遭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1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请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310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请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誉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誉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事迹、良好行动、不良行动等内容。背法背规行动、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动记入其信誉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誉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5章法律责任

第3101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给予正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3102条聘请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正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103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背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背法所得的,处以背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3104条违背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正告,责令停止背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105条违背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3106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210条规定行动之1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正告,责令改正,没有背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背法所得的,处以背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3107条违背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其聘请单位未依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10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1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终了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实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背法行动不予查处的。

第6章附则

第3109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历考试工作依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410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除。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历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获得资历证书的人员,自资历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请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10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依照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1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事迹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101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请单位消除劳动合同,并依照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请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请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102条 有以下情形之1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到达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1个注册期内工作事迹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还没有履行终了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履行终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之外缘由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撤消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103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者,在具有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依照本办法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04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1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依照本办法第8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建程网:注册造价师工程管理总汇

TAG标签,造价工程施工承包造价工程施工方案造价工程施工工价造价工程施工工艺造价工程施工技术造价工程施工流程造价工程施工许可造价工程施工延期造价和工程施工

上一篇:咨询工程师如何做好工程前期沟通管理
下一篇: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造就高素质的建造师队伍

施工设备
建筑材料
施工人员
工程管理
施工防护
建工文档
最新资讯
工程施工
工程资质
规范标准
相关政策

建筑资质代办专业顾问:

赵经理

131985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