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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和生效

发布时间:2022-02-17 11:09    作者:施工资讯网    阅读次数: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的保险合同条目。依据分歧的分类尺度,可以对保险合同条目进行如下分类。

1、法定条目和商定条目

法定条目是指法令划定该当具备的条目。法定条目组成保险合同的根基内容。商定条目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法定条目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的商定。

按照《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8条的划定,法定条目包罗:

(1)保险人的名称和居处;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处,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处;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去;

(5)保险时代和保险责任起头时候;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付出法子;

(8)保险金补偿或者给付法子;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置;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当然,法定条目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需要前提,因为当保险合同的一项或多项法定条目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时,可以合用《合同法》或相关法令的有关划定加以确定。

2、通俗条目和附加条目

通俗条目是保险人在事先筹办的保险单上按照分歧险种而划定的有关当事人两边的权力和义务的保险合同条目。通俗条目凡是是某一险种的保险合同所固有和必备的根基条目,其组成保险合同的根基内容,并成为区分分歧种类保险合同的底子依据。

附加条目是用以扩年夜或限制通俗条目中所划定的权力和义务的弥补条目。附加条目的首要感化在于增添通俗条目的合用性,以顺应投保人的特别要求,或者可用于变动保险单上原有内容,如扩年夜保险责任规模等。附加条目凡是也是由保险人事先制成格局条目,待保险人与投保人商定一致后附在保险单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与承保

订立保险合同,该当颠末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3条划定,投保人提出保险峻求,经保险人赞成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此中,投保是投保人但愿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暗示,是以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承包则是保险人赞成投保人保险峻约的意思暗示,是以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

2、投保单与保险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峻求,凡是要按照保险人供给的格局文件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该当实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两边商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两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

3、当事人两边的奉告和申明义务

(1)投保人的奉告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该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奉告保险人。若是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环境提出扣问的,投保人该当如实奉告。若是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比保险人的有关环境提出扣问的,投保人该当如实奉告。若是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奉告义务,按照《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6条的划定,投保人按其是居心仍是果实,将别离承担如下晦气法令后果:

投保人居心或者因重年夜过掉未履行前款划定的如实奉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是否赞成承包或者提高保险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是由之日起,跨越三十日不可使而覆灭。自合同成立之日其跨越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变乱的,保险人该当承担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居心不履行如实奉告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变乱,不承担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年夜过掉未履行如实奉告义务,对保险变乱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变乱,不承担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该当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的申明义务

因为保险合同条目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在一般环境下,投保人往往没有机遇介入合同条目的拟定和协商;同时,保险合同条目凡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不轻易领会其精确寄义,出格是采用保险人供给的格局条目的环境下,是以,《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7条划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供给的格局条目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该当附格局条目,保险人该当向投保人申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目,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该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重的提醒,并对该条目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白申明;未作提醒或者明白申明的,该条目不发生效力。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13条划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商定附前提或者附刻日”保险合同的生效时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划定不异,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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